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整治超標電動自行車不能"超速"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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帖子 由 Admin 周五 十一月 01, 2013 8:43 am

據公安部、工信部、工商總局、質檢總局近期下發的《關於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的通知》顯示,“時速不超過20公裡、整車質量(重量)不大於40公斤”為電動自行車的及格線,不符合該標準的均為超標車,禁止生產、銷售、上路。據深圳交通管理部門消息,6月6日起,深圳將推行“禁電令”,除光明、坪山兩區及龍崗部分街道外,其他地區電動自行車禁入,違禁者處200元罰款。《新京報》5月30日 電動自行車由於節能環保、使用方便,近幾年成為城市居民的最常用的交通工具。在城市交通日益擁擠的今天,電動自行車為緩解交通壓力秦南高空發揮著巨大的作用。由於電動自行車國傢標準10餘年未曾修改,而生產廠傢早已超標成風,因此市面上的在銷電動自行車多為超標車。據記者調查,發現在銷電動自行車時速多在30公裡至40公裡之間。也就是說,現在四部委一紙通知,就要讓市民正在使用的絕大多數電動自行車報廢。 我認為四部委的《關於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的通知》存在以下問題。 1、沒有提前告知砖烟囱加固就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。市民購買電動自行車是通過合法的途徑,在國傢批準經營的正規商店購買。因此隻要遵守現行的交通規則,沒有到報廢期限,就可以上路。如果不能上路,市民的損失由誰來承擔? 2、《通知》中的“禁止生產、銷售、上路”的規定不能同時進行。電動自行車要加強管理這是毋庸置疑的,《通知》中的標準隻要經過科伸缩缝补漏漏水學論證也是可行的。但現在《通知》一出就馬上禁止“時速不超過20公裡、整車質量(重量)不大於40公斤”上路卻是不合情理的。要禁要從源頭開始,分步驟進行。也就是說,先禁止工廠生產,然後再禁止水泥清库商店銷售,最後才能禁止違規的電動自行車上路。 3、《通知》寫明,百姓手中目前在用的“超標”電動自行車,各地公安、工業和信息化、工商、質檢部門,應“本著平穩過渡原則,通過以舊換新、折價回購、發放報廢補貼等方式,鼓勵群眾主動置換和報廢”。可到哪裡置換?由哪裡折價回購,打多少折怎麼認定?由哪裡發放報廢補貼,補貼多少由誰決定?這些關系車主切身利益的問題都統統沒有一個明確的答案,這樣含混的《通知》讓下面怎炉架防腐麼執行? 4、沒有列出具體實施的時間表,各地很難統一貫徹執行。現在深圳6月6號起就將推行“禁電令”,這顯然太快瞭,欲速則不達,市民缺少過度準備時間,不利於《通知》的落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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